水资源调控能力是社会管理重要标杆——何云峰发表在《科学时报》上的文章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2-17浏览次数:1485


来源:科学时报2011年1月28日A3版 周末评论
标题:水资源调控能力是社会管理重要标杆
作者:何云峰

        据报道,“即将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将明确政府是投资主体,由政府财政的投入带动社会投资”。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战略资源,政府对水有着不可推卸的社会管理责任。中国水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去年的西南大旱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也凸现了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

        水不仅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水资源作为战略保障,发展是不可能的,可持续发展更会成为一句空话。虽然水产业很多情况下可以市场化,水资源利用和开发可以成为企业行为,但对水的社会管理责任则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担当起其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责任。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人类行为的影响,水资源通常会出现不平衡,洪涝干旱的发生是水资源分布不均的表现。当水资源分布不能很好地保证可持续发展的时候,政府必须对其加以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发展有最基本的条件。政府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通常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标杆之一。

        水属于公共资源,不仅影响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文明的发展进程,而且会直接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益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水使用公平、水收益公平、水发展公平等诸多方面。但水利益可能会导致一部分群体的公共利益跟另一部分群体的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人出面进行利益调节。而这个中间人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政府来担当。政府的水利益调节责任就是要实现与水有关的社会公平。

        水利益在根本上是水利益纠纷。为了保障社会稳定,政府需要以调停者、调解人的身份调处各种纠纷。当然,水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政府的行政调处往往也很重要。政府有责任对水纠纷加以及时处理。如果水纠纷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发生,政府的调解作用可能需要很多智慧才能处理好。政府必须对可能的水纠纷有所预见,对已经发生的水纠纷及时予以处理,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水矛盾巧妙化解,以防止水纠纷向严重的水冲突转化,尤其要防止水暴力的发生。由于水在很多时候事关生死存亡,所以水纠纷演变为水冲突和水暴力的可能性往往会高于其他资源争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水纠纷的恰当处理对于社会稳定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例如,当水企业要提高水价的时候,公民必定会因为经济负担加重,而与企业之间出现矛盾甚至直接的纠纷,那么政府必须通过对水企业实行政府审计、价格听证等诸多制度来限制企业的行为,否则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水纠纷通常会牵涉众多民众,政府的作为之意义非同小可。

        而今,水科技日益发达,水技术越来越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但水技术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标准和监督,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混乱。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企业加以管理和监督。水技术的运用涉及健康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问题”,是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没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难以保证水的正面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涉及整个公共层面的监管责任必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

        水养育了人类,也抚育了社会文明,但水也可能对人类生命产生致命的危害。水灾水患、旱涝不均等都是其危害的表现。所以,人类需要对水进行有效治理。修筑江海河堤,兴建水利工程,发展水产业等等都是有效开展水治理的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人类的水行为牵涉面十分广泛,水浪费、水破坏、水污染等都是人类不恰当的水行为。对这些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有效治水、规制人类水行为等是政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现代社会是一个更加重视非传统安全的时代,水安全既是传统安全也是非传统安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无论水生态安全,还是用水安全和水资源安全都要靠政府去保障。个人和一些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只能局部地保护水安全,政府是在整体宏观层面保护水安全。现代社会对水的社会治理日益精细,大量的水设施、水工程、水处理设备、水技术都需要有安全保障。很多的水源保护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公民福祉安康。一旦水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社会恐慌必然产生。在水治理市场化的背景下,水安全还会具有很多非传统安全的意义。例如,大量外商并购水处理设施和水利设施,一旦经济萧条,或者战争爆发,很可能会出现恐慌性撤资,甚至报复性逃亡。这就会带来严重社会安全危害。所以,政府必须以国家安全的视角担当起水安全责任。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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