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梅近照。图片由本人提供。
日前,国务院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深入,生态一体化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全球公认的六大世界级城市群中,长三角城市群的环境质量与其他五大城市群仍有一定差距。
生态一体化建设尚需改进的四个环节
一是要统一环境统计指标,数据、信息应便于统计分析。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各城市的统计年鉴中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的统计指标不一致。例如工业“三废”的排放数据有的城市统计具体数据,而有的城市统计的则是处理率。各省市环保厅、局发布的环境质量公报数据过于笼统,缺少系统完整、可回溯的详细环境与环保投入等数据以及官网上相关数据、信息的更新不及时。
二是要加强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能力,增加常规性的区域协同合作。财政投入巨大而市场响应度不足等问题,需要从战略高度解决,污染防治机制不仅只是水与大气的治理,还需要与区域能源、产业、交通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的紧密融合对接。
三是要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准则和惩处标准。长三角各个城市现行的排放标准和惩治措施不一致,导致企业利用这个差异钻空子。例如有些排污严重的企业,会选择在污水排放标准设定较松、惩罚标准较轻的地区设厂。
四是要协同处置大型城市污染设施处理能力饱和的问题。长三角地区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排放量都较大,且分布不均。目前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已接近饱和,垃圾处理能力也接近饱和。在大城市同样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扩容难、新选址或因遭遇“邻避”而更难的问题。
国外区域生态一体化的经验借鉴
区域合作积极有效。如世界级城市群之一的北美五大湖区域城市群,由美国五大湖水域各州州长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安大略省签署了有毒物质控制协定并采用调水引流的方法进行水生态修复与保护。
环保经费来源区域共担。如易北河流域的治理,易北河的上游位于捷克,中下游位于德国。1990年德国和捷克达成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协议,经费来源包括:两国居民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国家提供定向财政贷款、环保科技研究津贴、下游区域对上游区域的经济补偿。
建立环境污染预警机制。如弗拉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境内的土地划分为三种类型:风险土地、无风险土地和公寓土地。一旦土地证书显示该地块属于风险土地,就必须执行土壤调查程序。
多主体参与生态一体化建设。如世界级城市群之一的日本东京、大阪城市群,建立中央政府-地方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即中央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提出污染控制标准,并提供资金用于环境监测建设,地方政府根据总控标准与企业缔结公害防治协议,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公害防治协议中,增强污染防治的社会管理能力。
推进长三角生态一体化的建设措施
推进长三角环境规制一体化建设。统一长三角环境治理的措施、标准、监管体系、奖惩等法则;与工商管理、税收管理、交通管理、财政信贷与政策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制定法规;关注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治理体系。
推进长三角环境数据资源全面整合共享,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一三省一市环境数据统计指标,建立基础性信息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破除数据孤岛,为跨区域协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进一步加强跨区域横向合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客体,确定公平的补偿标准;采取资金、技术、实物、政策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识别污染原因,确定利益主体、支付方向、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弥补不同地区在污染治理相对收益上的差异。
推进长三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的研究力量,从大气环境、水环境防治协作进一步拓展到土壤环境防治协作;通过土壤污染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建立长三角地区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档案;建立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制度,了解土壤污染情况,分析确定污染地区的危险指数和安全等级。
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发展基金。该基金可用于支付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无力偿付治理费用情形下的治理费用支出,可投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可资助长三角环保科研项目、环保技术实施、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基金来源可采取多渠道筹集:三省一市的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的一定比例、高污染产品消费税的一定比例、企业与个人的捐赠等。
调动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高度重视不同群体的参与,并将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因素,让公众在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进程中有获得感、参与感。
(上海高校智库供上海学习平台原创专稿。供稿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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